(2016)赣048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戴龙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戴龙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13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负责人:邓见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菲,该行员工。被告:戴龙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诉被告戴龙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联系被告,且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审判员 周 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