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隆某与隆务生、姚秋云妨害公务罪2016刑初731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某,隆某某,姚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刑初7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隆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家侨,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隆某某,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某、隆某某、姚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隆某、隆某某、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隆某、隆某某、姚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隆某、隆某某、姚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征远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许文楚姚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