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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朱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朱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1192号原告:陈学文,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被告:朱祥,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原告陈学文与被告朱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陈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学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学文负担。审 判 长  亢永庚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