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与王学军、马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王学军,马小琴,哈少清,金学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205民初2034号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区礼和乡。法定代表人谈清华,该信用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哈伟,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学军,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马小琴,女,1973年6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哈少清,男,1977年5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金学花,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身份证号码×××。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与被告王学军、马小琴、哈少清、金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5.33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负担。审判员杨连成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徐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