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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兰茂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茂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48号罪犯兰茂勇,男,1980年7月8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柳市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茂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兰茂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以(2001)桂刑复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2004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不变。2006年12月22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10年8月、2013年2月、2014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三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兰茂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兰茂勇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兰茂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优秀学员,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5.78分。该犯未被没收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被没收了个人财产。本院认为,罪犯兰茂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被没收个人财产,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茂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