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綦玮与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玮,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108号原告綦玮,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92号,注册号210100000055975(1-1)。法定代表人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綦玮诉被告沈阳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綦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綦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綦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綦玮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