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晓华与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华,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541号原告:林晓华,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告:罗文,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华与被告罗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晓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晓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林晓华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覃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雅媚ap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