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双利工贸有限公司、陈立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双利工贸有限公司,陈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双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立胜,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庆市双利工贸有限公司与陈立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