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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于明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城,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203号申请执行人于明城,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执行人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1号楼701-17A室。法定代表人张荣耀,监制。于明城与被告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于明城支付劳务费四万元;被告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于明城支付差旅费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元;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九十七元,由原告于明城负担四千二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被告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于明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并冻结其工商登记、变更及注销等业务,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荣耀限制出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明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环球旭日世纪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3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