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梁金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金忠,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10号申请人:梁金忠,男,汉族,1963年0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笑容,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凤桥街道长空路148号瑞丰花苑14栋1-2,组织机构代码:66085053-7。法定代表人:胡照忠。被申请人:胡照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梁金忠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照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安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照忠价值7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梁金忠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金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