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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杜洪应与杜盛赠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盛,杜洪应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洪应,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再审申请人杜盛因与被申请人杜洪应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杜盛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二审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杜洪应对赠与房屋的行为享有撤销权,并无不当。并且,杜洪应向杜盛出具《证明》后,杜洪应虽然已将赠与房屋交付给了杜盛,杜盛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入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杜洪应在未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杜盛名下之前,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杜洪应可予以撤销,故二审判决由杜盛返还诉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杜盛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盛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