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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谢松林与张运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松林,张运良,侯长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5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松林,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土地承包户,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运良,男,汉族,1958年2月2出生,农民,住温宿县。原审第三人:侯长松,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出生,退休人员,住阿克苏市。上诉人谢松林因与被上诉人张运良、第三人侯长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2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松林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松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松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114.65元,由上诉人谢松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苏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