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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调霞与被告王保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5民初125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院,男,汉族,系王某某父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某娜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强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2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底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但原告对此婚事并不满意,直到2004年1月14日双方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王某娜,2007年11月8日,生育儿子王某强。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太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打脚踢,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致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原告生下女儿还没有满月期间,被告因口角将原告毒打一动;2014年7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原告几天下不了床;2015年正月十六日,因为家务事双方意见不一致,被告连续两次拿木棒殴打原告,直将原告打晕。被告的此次殴打致原告大脑受伤,半月板受损,40天不能下床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至今头痛难忍。为了不受原告的毒打,2015年2月初原告离家出走。综上所述,在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语言,难以沟通,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形同陌路。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办理结婚证及生育子女情况都属实。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因为家中二老年事已高,承受不了子女离婚带来的打击;子女未成年,如果离婚会给孩子的心灵带来创伤。关于原告所述2015年正月十六日晚上双方发生矛盾的事,因为原告晚上12点才回家,所以就将原告打了。两个孩子现在被告家里由被告抚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但共同生活了十多年时间,生育了两个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发生了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以往的感情,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冷静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还是能够和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浩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