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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恢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家豪与祝瑞源、郑州市惠济区第五初级中学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豪,祝瑞源,郑州市惠济区第五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恢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家豪,男,1998年6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理人朱宗会,男,1968年7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祝瑞源,男,1998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理人祝建军,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第五初级中学,住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组织机构代码:06893758-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家豪与被执行人祝瑞源、郑州市惠济区第五初级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祝瑞源、郑州市惠济区第五初级中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