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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玉花、啊哈买江.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花,啊哈买江.买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2787号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1079038-5。住所地: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龙,系该社风险部职员。被告:张玉花,女,维吾尔族,1975年3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被告:啊哈买江.买明,男,维吾尔族,1967年7月出生,住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花、啊哈买江.买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夕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