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4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106号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84年0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申请人: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丰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莫智梅。被申请人: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未来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冠朋。被申请人:彭某,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鄢陵县。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彭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的鄢用(2010)第0195号土地、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鄢陵县金汇区未来大道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将彭某所有的位于鄢陵县莱茵河畔小区17号1——2层B007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河南龙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鄢国用(2010)第0195号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河南省辰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鄢陵县金汇区未来大道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彭某所有的位于鄢陵县莱茵河畔小区17号1——2层B007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