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9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某、张某某、史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张某某,史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912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段某、张某某、史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某某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某某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