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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选正与屈海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选正,屈海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2097号原告:杨选正,男,1954年12月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屈海鹏,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系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原告杨选正与被告屈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选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耿小冬人民陪审员  杨忠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