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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蒲某与郭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蒲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苗族,务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男,1984年8月9日出生,苗族,务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御钦,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鑫,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蒲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应当查明当事人所争议的继承遗产的范围,依法分割遗产。本案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自留山上的林木属于遗产,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分割的遗产范围未予查明,也未依法引导当事人举证、释明和审查;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又提出还存在其他遗产应当予以分割,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王文利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