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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承英与樊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英,樊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92号原告:刘承英,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樊琳,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刘承英诉被告樊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在樊琳中国农业银行茌平县支行工资账户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