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承英与樊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英,樊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92号原告:刘承英,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樊琳,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刘承英诉被告樊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在樊琳中国农业银行茌平县支行工资账户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