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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191号

俞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某,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俞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程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俞某与程某(2012)德民一初字第40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6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耀文

审 判 员 方洪根

审 判 员 祝文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郑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