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可欣与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欣,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张广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郊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李可欣,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刘英哲,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旭升家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腾春生,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海英,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旭,身份证号:2323251988********,男,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号海连大厦连天阁14A。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伟,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张广波,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郑东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代签法律文书,参加庭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可欣与被告黑龙江省三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伟、张广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张广波犯拖欠劳动报酬罪,被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张广波已刑满释放,本院依法恢复审理,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5月10日被告张伟作为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11-061与11-062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省三建公司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张广波,被告张广波在2012年5月24日与原告签订单项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工程中部分楼体的外墙保温项目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施工地点在佳木斯市西××与××街××处,工程名称为英伦尚城6#、11#、16#住宅楼的外墙保温项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单项劳务分包合同后,原告按合同施工并已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满二年,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又增加变更了合同内不包含的墙体保温项目,工程价款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诉来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1711714元及工程材料款53650元,共计1765364元。本案在审理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同意用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存在同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给付此款,不要求被告张伟承担给付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广波拖欠原告李可欣工程款共计1100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前用被告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存在同江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20668元,减半收取10334元,由被告张广波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沈红梅审判员 英桂凤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姝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