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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茂永、张贵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兵,任夫远,朱茂永,张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蒋学兵,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任夫远,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朱茂永,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张贵华,女,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蒋学兵、任夫远与朱茂永、张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茂永、张贵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24320元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福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