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茂永、张贵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学兵,任夫远,朱茂永,张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蒋学兵,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任夫远,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朱茂永,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张贵华,女,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蒋学兵、任夫远与朱茂永、张贵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茂永、张贵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本金24320元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福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