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段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段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段张波,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赵建军与段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居住地居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