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段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段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段张波,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赵建军与段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居住地居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卫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