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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霞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91民初923号原告:郭霞,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戚建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新华东路6号报业大厦。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剑,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霞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郭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张善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