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行审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马兴吉、韩怀静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兴吉,韩怀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审第251号申请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玉先,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马兴吉,男。被执行人韩怀静,女。申请人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人口征决字(2015)第134号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修改,被执行人生育二孩的行为已不构成违法,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邓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邓人口征决字(2015)第134号征收决定书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事项。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彦华审判员 程传阳审判员 冀 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祖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