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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曹春燕、曾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曹春燕,曾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19号。负责人:张中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春燕,女,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惠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宗华,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惠州市。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曹春燕、曾宗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曹春燕、曾宗华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    敏审判员 徐  火  传审判员 唐  荣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志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