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曹春燕、曾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曹春燕,曾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19号。负责人:张中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春燕,女,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住惠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宗华,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惠州市。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曹春燕、曾宗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曹春燕、曾宗华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江 敏审判员 徐 火 传审判员 唐 荣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志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