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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初620号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爱芳毯业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爱芳毯业经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620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爱芳毯业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59号商贸城仓储市场五号楼F0037-3号。经营者:孙保平。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爱芳毯业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75元。

审 判 长  景铜柱

审 判 员  李翠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