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8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明,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213号原告陈玉明,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5号院3号楼2单元2楼西户。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被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兴达街44号。法定代表人路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明诉被告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明撤回对被告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盼盼审 判 员 李楠楠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