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8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明,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213号原告陈玉明,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5号院3号楼2单元2楼西户。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被告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园区兴达街44号。法定代表人路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明诉被告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明撤回对被告郑州诚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盼盼审 判 员  李楠楠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