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碧海与林清山、何碧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碧海,林清山,何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林碧海,农民,。被执行人林清山,农民。被执行人何碧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柯俊华与被执行人郭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