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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纪卫东诉被告孙立群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卫东,孙立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904号原告纪卫东。被告孙立群。本院在受理原告建平县纪卫东诉被告孙立群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卫东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邢 雪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