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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同原与哈尔滨北方橡胶厂管理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原,哈尔滨北方橡胶厂管理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255号原告张同原,男,1950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5004292315),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街10号。被告哈尔滨北方橡胶厂管理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79号。负责人齐学刚,清算组组长。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41号。法定代表人齐学刚,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原诉被告哈尔滨北方橡胶厂管理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工业信息商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张梦瑜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