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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胡生健、蒙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胡生健,蒙国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9852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法定代表人:任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其伦,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告:胡生健,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被告:蒙国静,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生健、蒙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二被告已交清物业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生健、蒙国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生健、蒙国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