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982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霄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