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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平与黄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2决6表人320被执行人黄野,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合江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刘平申请执行黄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黄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平借款本金及利息282750元、垫付的诉讼费用27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黄野在陈汝全处有应获的工程款未领取。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出具(2016)川0522执41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黄野在陈汝全处应获的工程款299602元,但该款暂未拨付。被执行人黄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平同意待上述工程款拨付时再恢复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调解书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黄野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平在工程款拨付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