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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世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宝,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主要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世宝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皖1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启智二0一六年十月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