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志鹏、刘樟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鹏,刘樟清,赵芳,周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鹏,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刘樟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赵芳,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周腾,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吴志鹏与刘樟清、赵芳、周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樟清、赵芳、周腾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吴志鹏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万元及自2015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21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樟清、赵芳、周腾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至今被执行人赵芳在本院还有5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60万元;被执行人刘樟清在本院还有5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30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樟清、赵芳去向及被执行人刘樟清、赵芳、周腾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樟清、赵芳、周腾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刘樟清、赵芳下落。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志鹏和被执行人周腾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腾于2016年10月底前支付15000元,余款从2016年11月开始每月底支付15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吴志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樟清、赵芳、周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8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周腾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吴志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樟清、赵芳、周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