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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永清、王莉梅诉被告王玉军、思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清,王莉梅,王玉军,思显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8民初455号原告吴永清,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原告王莉梅,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系原告吴永清妻子。委托代理人李永仙,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玉军,男,1990年4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告思显磊,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原告吴永清、王莉梅诉被告王玉军、思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永清、王莉梅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及委托代理人李永仙,被告思显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永清、王莉梅诉称,2016年2月,王玉军因跟他人合伙经营拖车和货车,向吴永清借款2万元,用于支付加油费及修理费。2016年3月14日,王玉军再次向吴永清借款10万元,称准备把拖车买过来自己经营,并表示之前所借的2万元也到时一次归还,借款由思显磊担保。吴永清和王莉梅经共同商议,决定再借款5万元给王玉军,期限一个月。2016年3月17日,王玉军收到借款后,出具一份借款7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吴永清、王莉梅夫妇,思显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王玉军及思显磊没有归还借款,且吴永清、王莉梅无法找到王玉军。故起诉请求判决王玉军和思显磊连带偿还借款7万元人民币。被告王玉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进行反驳。被告思显磊当庭答辩称,借款是事实,吴永清、王莉梅要求归还7万元借款,其没有意见,只是款是王玉军所借,应由王玉军归还,自己都借了5.5万给王玉军,王玉军至今也没有归还,如果要其归还,其只能每月归还2000元。原告吴永清、王莉梅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王玉军写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借条予以证明。旨在证明王玉军向吴永清、王莉梅借款7万元人民币,思显磊对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思显磊对借条及借款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王玉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反驳或否认原告吴永清、王莉梅的诉讼请求。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吴永清、王莉梅提交的借条,思显磊无异议,该借条能够证明王玉军向吴永清、王莉梅借款7万元,思显磊对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故本院对该借条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审理,本案能够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2月至3月,被告王玉军因经营拖车需要,先后向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借款7万元人民币,被告思显磊对借款进行担保。2016年3月17日,王玉军在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出具了一份借款7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给吴永清、王莉梅夫妇,思显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王玉军及思显磊没有向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归还7万元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王玉军因经营拖车缺乏资金,向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借款7万元人民币,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而被告思显磊对被告王玉军向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借款进行担保,双方之间又形成了担保合同关系。双方就借款和担保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已将借款7万元人民币交付给王玉军使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玉军及思显磊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已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对保证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被告思显磊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王玉军及思显磊均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吴永清、王莉梅要求被告王玉军归还7万元借款,被告思显磊对7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永清、王莉梅归还借款7万元人民币。二、被告思显磊对被告王玉军尚欠的上述借款7万元人民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玉军负担,被告思显磊承担连带责任(与执行款同时履行)。审 判 长  李孔俊人民陪审员  李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