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柏林与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柏林,吕海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执8号申请执行人:郑柏林,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辉,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海岩,男,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郑柏林与被执行人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海岩未自动履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柏林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多次向吕海岩手机通信联系,吕海岩未回应,故本院按照吕海岩居民身份证地址向其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5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吉04执8号及《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6)吉04执8号,将吕海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吕海岩高消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海岩在吉林市德隆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股权进行委托评估,因评估所需该公司凭证账簿在吕海岩处,本院未能取得证据而评估中止。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 刘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李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