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行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新虎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294号原告林新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县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廖可嵩,局长。第三人林平,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虎诉被告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林新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新虎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静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