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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渑池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渑池县,现住渑池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1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峰、黄雅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经组织渑池县仰韶镇仰韶村村三委、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后,于2014年10月8日代表仰韶村委和王某某、支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该村集体所有的三里扒2003年度花椒退耕还林地租赁给二人用于建设养殖大棚,并口头协商土地变更手续及土地平整由仰韶村委负责。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租用赵某均的装载机将该片花椒退耕还林地平整,毁坏花椒树木。合同签订后,支某向仰韶村委支付承包金63000元(合同约定承包金每年21000元,首次一次性付清三年),仰韶村委将该款用于该村硬化道路费用支出。2014年10月13日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发现以上占地情况,当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该局说明情况,2014年10月27日经鉴定,渑池县仰韶镇仰韶村三里扒被占用林地面积为34041.5平方米,合51.1亩,为退耕还林地。2015年3月15日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2015年5月5日王某某经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2年仰韶村委曾因退耕还林地管理不善,向仰韶镇政府提交调整66.5亩退耕还林地(包括涉案林地)的申请,申请后仰韶镇政府即停发了66.5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但该申请没有得到林业部门的批准,后来因找不到相应面积、地块,一直没有调整到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均、王某1、王某2、支某、王某3、王某4、高某的证言,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渑池县仰韶乡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施工设计图(二)、渑池县仰韶乡2003年度退耕还林某某涉及农户地块位置示意图、渑池县仰韶乡2003年度退耕还林某某涉及农户情况调查统计表,仰韶村委关于仰韶村三里扒退耕还林地是2003年度退耕还林地,树种为花椒,土地权属为仰韶村委集体所有的证明,仰韶村委关于收取的承包金用于该村硬化道路费用支出的证明,2014年9月30日仰韶村会议记录,渑池县林业局资源林政和政策法规股关于涉案林地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证明,王某某代表渑池县仰韶镇仰韶村委和王某某、支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森警大队关于王某某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51.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非法占地系用于农业开发使用,且收取的承包金归村集体所有使用,可对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