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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艳龙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龙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人,现住河北省渤海新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6)第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中捷东三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刘延朋刘某某驾驶的沿中捷邢庄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延朋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韩宝玲韩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认定,李艳龙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艳龙李某某的供述、韩宝玲韩某某、王兴越王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赔偿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韩宝玲韩某某及其刘延朋刘某某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龙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肖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