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恢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红梅申请执行郝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梅,郝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红梅,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占厚,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赵红梅申请执行郝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32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占厚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现需扣划该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占厚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