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圆国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园国,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06行初146号原告孙园国,曾用名孙圆国,男,汉族,1942年2月1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亮,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卫东,系该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园国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园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园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园国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