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襄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襄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445号被执行人蔡襄富,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林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蔡襄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2016年8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襄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蔡襄富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蔡襄富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襄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蔡襄富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蔡襄富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林少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