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全生与苏颂洪、邱振焜、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生,邱振焜,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颂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全生,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邱振焜,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湖村镇龙头村龙山*号,现住永安市燕南泰园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3********。被执行人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大院售楼部旁。法定代表人肖福香,董事长。被执行人苏颂洪,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张全生与被执行人苏颂洪、邱振焜、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全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颂洪、邱振焜、福建金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2000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代垫诉讼费74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林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