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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广与被执行人彭恒、陈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广,彭恒,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熊广,男。被执行人彭恒,男。被执行人陈立,女。熊广申请执行彭恒、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彭恒、陈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