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广与被执行人彭恒、陈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广,彭恒,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熊广,男。被执行人彭恒,男。被执行人陈立,女。熊广申请执行彭恒、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彭恒、陈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