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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鹏程村小组与贵溪市人民政府、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鹏程村小组,贵溪市人民政府,鹰潭市人民政府,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坂上村小组,贵溪市罗河镇黄墩村黄墩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6行初6号原告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鹏程村小组,地址: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起诉代表人乐必仁,男,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被告贵溪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鹰潭市信江新区经济大厦。法定代表人梅峰,市长。委托代理人姚志刚,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鹰潭市信江新区经济大厦。法定代表人熊茂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军祥,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负责人。第三人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坂上村小组,地址: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负责人乐春福,该小组组长。第三人贵溪市罗河镇黄墩村黄墩村小组,地址:贵溪市罗河镇黄墩村。负责人乐样初,该小组组长。原告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鹏程村小组诉被告贵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被告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贵溪市人民政府、被告鹰潭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坂上村小组、第三人贵溪市罗河镇黄墩村黄墩村小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贵溪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姚志刚,被告鹰潭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吴军祥,第三人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坂上村小组组长乐春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鹏程村小组起诉代表人乐必仁,第三人溪市罗河镇黄墩村黄墩村小组组长乐样初,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本案中,乐必仁以鹏程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应当提供其为该村小组组长的身份证明文件,在本院依法进行法律释明后,其仍未予补正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之规定,鹏程村小组以乐必仁为诉讼代表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鹏程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贵溪市罗河镇周家村委会鹏程村小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富华审判员  钱强森审判员  汪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慧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