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崔振宗与尔军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宗,尔军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455号原告:崔振宗。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红伟,关系。被告:尔军方。委托代理人:耿丽娜,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振宗诉被告尔军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振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崔振宗负担。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