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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刑初93号蒋亚雄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亚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刑初93号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亚雄,男,生于1975年10月24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谷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亚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万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亚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蒋亚雄在东环路任天明开的沙场给吸毒人员任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折合0.1克),蒋亚雄非法获利100元,所贩毒品已被任天明吸食。2、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蒋亚雄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杨场小学门口给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折合0.1克)。蒋亚雄非法获利100元,所贩毒品已被王小强吸食。3、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蒋亚雄在甘谷县模范中学附近给吸毒人员任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半小包(折合0.05克),蒋亚雄非法获利70元,所贩毒品已被任天明吸食。4、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蒋亚雄在甘谷县模范中学附近给吸毒人员任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折合0.1克),蒋亚雄非法获利100元,所贩毒品已被任天明吸食。5、2016年5月31日18时许,甘谷县公安局禁��大队侦查人员在甘谷县大像山镇模范中学附近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032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亚雄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亚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且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王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文书,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蒋亚雄电话通话清单,被告人蒋亚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亚雄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382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亚雄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亚雄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亚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尉军武代理审判员  牛佳丽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彦威 微信公众号“”